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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委员会章程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创新高等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机制,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推动职业教育走规模化、集约化、连锁化的办学道路,打造职业教育航母,充分发挥职业教育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作用。学院成立校企合作委员会,深入开展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形成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的紧密型合作办学体制机制,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规划到2015年初步形成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框架,到2020年基本建成中国特色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进一步创新办学模式、推进教学改革,深化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健全高职院校人才培养体制。
第二条  委员会的名称:辽宁工程职业学院校企合作委员会,简称“校企合作委员会”。
第三条  委员会的性质:本委员会是辽宁工程职业学院与域内外知名企业和各类私人企业联系的桥梁与纽带;致力于推进学院与企业在人才培养、专业建设、课程建设、顶岗实习、实习就业、实训基地建设、订单式培养,技术咨询、项目研发、项目申报、双元制培训、师资交流、学历教育、技能培训等方面的全面合作;是创新办学模式、探索产学一体化的校企合作平台。
第四条   委员会的原则: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双赢、共同发展,促进学院与企业进行深层次校企合作,共同培养应用型人才,打造职业教育品牌。
第五条  委员会的活动方式:通过定期会议、参观考察、合作交流方式,加强委员企业间的联系,增进相互了解。

第六条 委员会办公地点:设在辽宁工程职业学院。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校企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委员会主任由辽宁工程职业学院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学院副院长担任,委员由学院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委员单位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  校企合作委员会委员单位以辽宁工程职业学院邀请与企业自愿加入相结合的办法产生,意愿加入的企业提出申请,经委员会审核同意,即成为委员会委员单位。
第九条  校企合作委员会下设校企合作办公室,作为委员会的日常办公机构。办公室设在就业指导处,设办公室主任一人,成员六人。
第十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委员会的章程及委员会内部的管理制度。
(二)筹备、召开委员会年会。
(三)决定委员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校企合作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制订校企合作委员会和学院校企合作年度工作计划、下发通知、撰写总结等日常工作;
(二)负责组织开展学院与企业在人才培养、专业建设、课程建设、顶岗实习、实习就业、实训基地建设、订单式培养,技术咨询、项目研发、项目申报、双元制培训、师资交流、学历教育、技能培训等方面的合作事项;
(三)负责统筹开发和管理校企合作单位;
(四)负责统筹开发和管理实习实训基地的确定、协议签署、相互合作等事宜;
(五)负责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校企合作内容 

第十二条  人才培养合作。学院作为企业的人力资源储备及培训基地,为企业提供人力资源及员工职业培训服务。企业作为学院的校外实习就业基地,接收学院学生实习就业。
第十三条  队伍建设合作。企业为学院提供专业教师顶岗锻炼场地,学院选派专业教师深入企业一线顶岗锻炼;学院邀请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家来校为学生讲课、作专题报告;学院组织专业教师为企业培训在职员工。有助于学院调整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改革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管理制度;有助于教师提高专业实践能力;有助于学生了解企业的需要,培养学生的企业意识,尽早为就业做好心理和技能准备。
第十四条  开发课程。课程开发应考虑到实现教学与生产同步,实习与就业同步。校企共同制订课程的教学计划、实训标准。学生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理论课由学校负责完成,学生的生产实习、顶岗实习在企业完成,课程实施过程以工学结合、顶岗实习为主。
开发的课程应具备的特点:一是,课程结构模块化,以实际工作岗位(群)需求分析为基础,其课程体系、课程内容均来自于实际工作任务模块,从而建立了以工作体系为基础的课程内容体系;二是,课程内容综合化,主要体现在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的综合,职业技能与职业态度、情感的综合;三是,课程实施一体化,主要体现在实施主体、教学过程、教学场所等三方面的变化。也就是融“教、学、做”为一体,构建以合作为主题的新型师生、师徒、生生关系,实现教具与工具、耗材与原料相结合,做到教室、实训室或生产车间的三者结合等;四是,课程评价开放化,除了进行校内评价之外,还引入企业及社会的评价。
第十五条  开发教材。教材开发应基于课程开发的基础上实施。教材开发应聘请行业专家与学校专业教师针对专业课程特点,结合学生在相关企业一线的实习实训环境,编写针对性强的教材。教材可以先从讲义入手,然后根据实际使用情况,逐步修正,过渡到校本教材和正式出版教材。
第十六条  成立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专业、课程特点,聘请企业行业专家与学校教师共同组建“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共同商讨、明确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确定专业教学计划方案和教学内容,提供市场人才需求信息,参与教学计划的制定和调整,根据企业、行业的用工要求及时调整课程教学计划和实训计划,协助学校确立校外实习实训基地。
第十七条  顶岗实习、实习就业、实训基地合作。委员单位均为辽宁工程职业学院定点挂牌的实习实训基地,学院每年定期向委员单位派送顶岗实习、实习就业的学生,并聘请委员单位的专业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第十八条  订单培养。根据我院专业综合实力,将继续主动了解本地区和区域内各大企事业单位的用人需求,积极主动地与企事业单位沟通协商,使学生直接学习用人单位所急需的职业岗位(群)知识和技能,达到供需共识,签订半年至三年的订单培养协议书;明确双方职责,学校负责招生,根据企业用工要求,制定切合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和开课计划并与企业共同组织实施教学,对学生进行定向培养;企业提供实习教学条件并投入一定资金,用于学校添置必需的教学设施、实习实训场地建设、改善食宿等办学条件和学生专项奖学金等方面;学生毕业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接收学生就业。
 

第四章  委员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  委员单位可参与指导学院的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课程体系、课程标准和教学改革等教学活动,使学院的教学更切合企业实际需求。
第二十条  委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优先取得和利用本委员会的技术信息或资料。
(二)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各种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三)优先招收学院毕业生就业
(四)优先与学院共同进行人才培养、科研合作。
第二十一条  委员单位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委员会章程,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二)维护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三)与学院各委员会深入合作。
(四)与学院开展校企合作。
(五)优先接受学院毕业生就业。
(六)及时向委员会反馈本单位的人才需求情况。
(七)向辽宁工程职业学院推荐兼职教师。
(八)开展如专业(或方向)共建、实训中心共建、课程共建等合作项目。
 

第五章  经费来源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的主要经费来源
(一)委员会经费由学院统一管理。
(二)学院校企合作专项经费。
(三)校企合作中的企业赞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委员会委员单位介绍及合作情况将随时上传至学院网站,包括校企合作动向、科研合作成果及人才培养成果等。详情请查阅辽宁工程职业学院网站。
第二十四条  辽宁工程职业学院将向企业委员单位授牌:“辽宁工程职业学院校企合作基地”。企业委员单位向学院授牌:“×××人才培养基地”。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辽宁工程职业学院校企合作办公室。
 
 
 
                                                                校企合作办公室
                                                                2015年5月19日

时间: 2015-06-11 09:4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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